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重点目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基层管理和服务功能,持续加强和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现将《丽江市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重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
推进乡镇(街道)明责赋权扩能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重要论述的具体行动,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乡镇(街道)赋权扩能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依法向乡镇(街道)赋权扩能,推动治理重心下沉。各县(区)要于2023年8月底前完成权责清单和执法事项清单的编制和审定,10月底前完成赋权事项培训,11月底前完成赋权事项移交和权责清单、执法事项清单的公布等相关工作。
二、科学分类施策,依法赋权扩能
各县(区)要将《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和地方性立法明确的法定职权全部列入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清单,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定职权不遗漏。要建立健全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根据乡镇(街道)实际需求和承接能力,组织乡镇(街道)在全省和全市目录内,认真研究选取承接的赋权事项,以清单形式明确县(区)统一赋权事项以及乡镇(街道)自主选取赋权事项,形成“一乡镇(街道)一清单”,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权责清单的编制、审定公布、动态调整、指导实施和日常监管工作。
三、提升业务能力,确保有效承接
各县(区)对赋予乡镇(街道)的部分县级行政职权事项,要坚持先培训再下放的原则,由权责清单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县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开展赋权事项业务培训,确保赋权事项有效承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赋权事项的培训指导和监督规范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厘清赋权后的县乡权责关系,确保赋权事项高效顺畅运行。各乡镇(街道)要在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赋权事项的承接工作,明确承接的具体机构、人员,编制好办事指南,按要求编制公布权责清单,接受社会监督;要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依规行使行政职权,切实提升管理和服务效能。
四、加强督促指导,跟踪问效评估
市级和县(区)党委编办、司法局、政务服务管理局等单位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法定事项、赋权事项落实情况的督导评估,确保法定职权得到有效履行,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县(区)要建立健全赋权事项动态调整机制,对赋权事项实行“监督+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推动赋权事项可调整、可更换。对赋权事项施行一定时间后,乡镇(街道)接不住、管不好的赋权事项,要按程序及时动态调整,确保赋权事项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附件:1.丽江市统一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重点目录
2.丽江市统一赋予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重点目录
2023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丽江市统一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重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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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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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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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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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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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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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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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0年第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11年第9号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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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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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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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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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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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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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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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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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擅自调换林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214号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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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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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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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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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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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214号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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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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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
22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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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聚众哄抢林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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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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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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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树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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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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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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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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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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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
32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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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
34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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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蜂、烧山狩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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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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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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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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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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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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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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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43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消防条例》 |
|
44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云南省消防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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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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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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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对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云南省消防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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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县级应急行政主管部门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附件2
丽江市统一赋予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重点目录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 |
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
|
2 |
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
3 |
县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
4 |
县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
5 |
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0年第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11年第9号修正) |
|
6 |
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7 |
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8 |
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9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对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云南省消防条例》 |
|
10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部令2021年第5号) |
|
11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12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13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消防条例》 |
|
14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云南省消防条例》 |
|
15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16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17 |
县级应急行政主管部门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