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秩序,引导农村有序建房,维护农民建房合法权益,避免房屋建成后闲置浪费和违法占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云南省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决策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规划管控,保障住宅用地
(一)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足够空间,并充分吸纳农民意见,确保村庄规划科学合理,符合群众意愿,编制成果可操作、可落地、可执行。已编制村庄规划的,严格按照村庄规划选址建设;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引导集中建设。涉及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宅基地建房,按照各地详细规划或管控要求进行审批。
(二)严格实施规划许可
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依法依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建房选址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天然林地和自然湿地;要充分考虑自然灾害防治要求,避让山洪、滑坡、泥石流、崩塌等自然灾害危险区,以及陡坡、冲沟、泛洪区等灾害易发地段;禁止高陡切坡建房及无防护措施切坡建房,不得违反铁路、公路、河道等退让要求,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域选址建设住宅。未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经相关管理责任部门提出意见后,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专项保障农村村民合理用地建房需求,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优先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自然〔2020〕171号)文件精神,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耕地而未落实占补平衡的,不得批准其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等费用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一般预算,统筹安排解决,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村民收取。农转用手续办理以乡镇为单位组件报批,组件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多措并举保障户有所居
农村宅基地建房要集约节约用地,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空闲土地、未利用地等。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采取集中建设等有关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二、坚持依法审批,规范取得程序
农村宅基地审批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其面积标准不得超过《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村民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易址迁建、分户新建)等宅基地建房行为,都要按规定依法规范审批。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法律法规框架下,结合实际自行制定“一户一宅”认定标准,要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但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二年未建设使用且无合理理由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合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流转,不得非法买卖。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严禁给退休回乡的党政系统和群团组织干部职工分配宅基地建房,要守好政策底线。
(一)村民申请。村民有建房需求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建房申请表,见附件2),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按照《丽江市农业农村局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丽农联发〔2020〕25号)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村民小组讨论和公示。村民小组收到建房申请后,及时组织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及四至邻居、小组长参加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并在本小组范围内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及时提交村民委员会作进一步核查,确实不予受理的,要将核查结果及理由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未分设村民小组的,村民可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三)村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收到村小组提交的建房申请后,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用地地类与四至、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未通过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建房申请后,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联审。农业农村部门具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面积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是否经过民主程序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具体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包括风貌管控)、是否需要农用地转用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审查农房设计的楼层高度、建筑风貌等;涉及林草、交通等其他部门的,相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未通过联审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通过联审的,按照是否涉及农用地转用2种情形进行办理。对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等具有特色管控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补充经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建房图纸、施工资质等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完成联审及补全相关手续后,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1.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即所选地块为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的建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建房申请表20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通知村民委员会在村委会和村小组公示栏公示复印件,同时将原件送达建房申请人。
2.涉及农用地转用(即选址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的建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5日内,组织自然资源部门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完成农转用组件,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核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收到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申请15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通知村民委员会在村委会和村小组公示栏公示复印件,同时将原件送达建房申请人;未通过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经村民委员会书面告知建房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下放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的通知》做好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工作,确保高效快捷审批。
(五)管理好台账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台账,及时归档保存有关审批资料,及时将审批数据录入云农宅管理系统。
三、坚持建房管理,规范验收程序
(一)建房监管。要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建房申请人建房前,要经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及村委会、村民小组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并在施工工地显眼位置张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复印件,要求建房申请人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建房及私自改变既定设计风貌建房,建房三层以上的必须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村民小组对申请人建房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逐级报告。
(二)规范验收。房屋竣工后,建房农户经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位置等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质量安全要求建房。对符合要求的,自收到验收申请15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不符合要求的,指导督促村民进行整改,直至符合验收要求。通过验收的,可以向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加大宣传培训,严格巡查执法
加强宅基地管理相关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政府或部门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媒介以及张贴宣传标语、画墙画等形式,广泛开展宅基地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乡镇宅基地工作人员、村级宅基地协管员、组级宅基地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力度,营造农村宅基地“合理申请、依法审批、规范建房”的良好氛围。各县(区)要建立和完善村、乡、县违法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快速响应机制,健全完善投诉举报制度,严格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规定和“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要求,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阶段。市、县两级要进一步推动宅基地违法查处行政职权下放乡镇的工作,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执法。实地巡查发现的2020年7月3日以后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违法问题,经各县(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依规认定后,由相应适格执法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于行政职权已下放到乡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对必须拆除且违法主体不履行自行拆除的,按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必要时按照“乡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乡镇组织实施、法院到场监督”程序强制执行。对于2020年7月3日以前的存量问题,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依法依规、稳妥有序、统筹协调推进,待国家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明确后再行处置。
五、健全体制机制,严格落实责任
各级要全面贯彻落实“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建房管理机制,进一步压实各级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指导监管责任,全面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县、乡两级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政府领导分管。
(一)市级抓总指导。市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牵头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加强工作调度,协调解决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各项工作。
(二)县级统筹协调。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加大对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指导和服务力度,细化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巡查、排查等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体系建设,特别要加强重点区域、重点乡镇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要做好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等工作,保障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必要经费。
(三)乡级主责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执行好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制度,调整完善村庄规划,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严格执行法定面积标准,规范优化审批流程。联审联批工作组(或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划、规定和技术图则,及时对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进行审批,对建房实施全过程监管和服务指导,做到申请审核到场、开工丈量到场、建设检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受理村民的合理建房申请,也不得将通过资格审查的农户申请积压在农转用环节而不组件报批。要落实好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制度,建好、管好、用好农村宅基地协管员队伍并充分发挥其“动态巡查、吹哨监管”作用,及时发现、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房屋安全问题。
(四)村级主体参与。村级组织要在法律法规政策框架下,运用自治机制、民主程序等做好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资格判定、申请审核、日常监管等工作,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的核实、讨论、公示等要求,确保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强化村规民约的监督约束作用,有条件的村(社区)要安排专人巡查,及时发现、劝阻和报告农村宅基地建房违法违规行为。认真细致开展群众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五)部门协同配合。明确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各环节的责任为:涉及规划管控、用地保障、不动产确权等环节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涉及宅基地面积标准、分配资格、使用流转、违法查处、闲置利用等环节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涉及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农房品质提升、工匠培训、传统村落保护等环节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涉及农房风貌管控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共同负责;涉及文物保护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涉及林地草地管控的由林草部门负责;立法审查、行政复议指导、普法指导等环节由司法部门负责;强制拆除环节的裁定和监督由各地人民法院负责;行政机关履职行为的检查监督由市检察院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期间的易地扶贫搬迁的有关问题处置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信访问题的牵头处置由信访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方面的赋权乡镇、街道工作由各级编办负责。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牵头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市级联席会议机制,健全定期会商、检查核查、违法处置、联合监督、信息共享、通报问责等工作推进制度,各司其职,强化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各项工作。市级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研究处理违反宅基地法律法规建房和宅基地管理历史遗留问题,探索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研究推广农村住房建设技术规范,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各县(区)要参照市级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要建立从村民小组到市级联席会议机制,自下而上的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报告制度,重点报告违法违规建设情况,一级对一级负责:小组及时向村级报告农户宅基地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和公示情况;村级每15天向乡级报告宅基地申请、讨论和审查情况,发现违法违规建设线索的应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级每月向县级报告宅基地申请数、审批数、审批面积、违法违规建设数量面积及处置情况;县级每季度末向市级报告宅基地管理工作推进情况、供地面积、宅基地申请数、审批数、审批面积,重点报告违法违规建设数量、面积及处置情况、各级反馈图斑整治情况。建立从市级联席会议机制到村民小组,自上而下的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动态巡查制度,一级追究一级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农村宅基地建房政策要求,态度坚决、及时查处整改新增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问题,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讲究方式方法,稳妥解决,不搞一刀切、简单化。
六、强化督促监管,严肃追责问责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并逐级向上报告工作,要牢牢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充分保障农民合理建房需求,切实保护耕地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对于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中擅自暂停审批、无故拖延审批,甚至吃拿卡要的,要依规依纪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责问责。严禁未完成农用地转用手续就审批宅基地。严禁不按规定程序审批。在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中责任不承担、工作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的,按照各环节职能职责,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严禁党员、公职人员、村干部违法违规占用土地或超占、多占宅基地建房。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对违法违规建房的当事人以及有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文中的时限限制,不包括不可抗力造成的时间延误。各县(区)人民政府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可立足实际,细化具体管理措施。
附件:1.农村宅基地建房办理流程图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5.丽江市化解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技术路线清单
2024年8月13日
附件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建房办理流程图

附件2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
|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
地址 |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易址迁建、新分户) |
|||||||||||||||||||||
|
西至: 北至: |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m |
||||||||||||||||||
|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 2.否 |
|||||||||||||||||||||||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
以上由申请人填写 |
|||||||||||||||||||||||
|
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
申请户主信息 |
姓 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易址迁建、新分户) |
|||||||||||
|
西至: 北至: |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m |
||||||||
|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其他部门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
制图人: 年 月 日 |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4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
申请户主 |
身份证号 |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
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
批建层数/高度 |
层/ m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m |
||||||
|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
|
验收单位意见 |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
乡镇人民政府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备 注 |
|||||||||
丽江市化解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技术路线清单
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时间界限
(一)存量问题。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已建成的违法占耕建房问题。
(二)新增问题。2020年7月3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占耕建房问题。
二、把握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三个要素
(一)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或违规(骗取)审批取得用地手续。
(二)占用耕地(全部或部分占用)。
(三)建房。
三、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处置政策
(一)存量问题。待下一步国家、省出台整治方案,依照处置政策进行。
(二)新增问题。按照国家、省要求要坚决遏制,一律实行“零容忍”,依据《云南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住宅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房整治办〔2023〕12号)《丽江市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丽农房整治办〔2023〕3号)等稳妥推进。
四、问题图斑消除违法状态的方式
对违法占耕问题项目性质、规划符合性、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占用林地草地、自然保护区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完善手续或拆除等方式消除违法状态。
(一)完善用地手续。包含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报批时要提供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相关材料)
(二)拆除复垦,恢复原有土地属性。对于违法当事人不配合主动恢复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查处。
五、完善用地手续要点
(一)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征转用地项目)。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既转用又征收)的项目用地。
报件资料:1.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州(市)人民政府的请示、州(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的请示;2.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审查报告;3.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耕地开垦费或补充耕地费缴费凭证作为附件附后);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6.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7.勘测定界资料;8.现场踏勘报告表或现场踏勘报告(含现场踏勘报告表)。涉及违法用地的,需提交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处理)事项的证据材料,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文件资料;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履行土地征收报批前期有关程序的结论性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意见;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要求的征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等征地相关前期工作材料;10.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11.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矿业权相关材料;12.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供评估报告等材料;13.有关土地使用标准材料。有土地使用标准的提供用地规模合理性说明;无标准或超标准的提供《云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踏勘论证报告》或《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报告》(含专家评审意见);14.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占用林地、草地、自然保护区的提供相关材料。
(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只转不征用地项目)。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只转用不征收)的项目用地。
报件资料:1.州(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的请示;2.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审查报告;3.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耕地开垦费或补充耕地费缴费凭证作为附件附后);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6.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7.勘测定界资料;8.现场踏勘报告表或现场踏勘报告(含现场踏勘报告表)。涉及违法用地的,需提交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处理)事项的证据材料,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文件资料;9.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10.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矿业权相关材料;11.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供评估报告等材料;12.有关土地使用标准材料。有土地使用标准的提供用地规模合理性说明;无标准或超标准的提供《云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踏勘论证报告》或《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报告》(含专家评审意见);13.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占用林地、草地、自然保护区的提供相关材料。
(三)城市(镇)批次用地。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国土空间规划的机关批准的建设用地。
报件资料:1.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州(市)人民政府的请示、州(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的请示;2.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审查报告;3.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作为附件附后);4.勘测定界资料;5.现场踏勘报告表或现场踏勘报告(含现场踏勘报告表)。涉及违法用地的,需提交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处理)事项的证据材料,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文件资料;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履行土地征收报批前期有关程序的结论性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意见;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要求的征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等征地相关前期工作材料;7.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8.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成片开发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首页、目录页、相关内容页);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成片开发方案批复、套核图件和城市(镇)批次用地规划用途统计表。9.涉及占用林地、草地的提供相关材料。
(四)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指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范围内,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将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
报件资料:1.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州(市)人民政府的请示、州(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的请示;2.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审查报告;3.省厅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4.勘测定界资料;5.现场踏勘报告表或现场踏勘报告(含现场踏勘报告表)。涉及违法用地的,需提交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处理)事项的证据材料,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文件资料;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履行土地征收报批前期有关程序的结论性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意见;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要求的征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等征地相关前期工作材料;7.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8.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成片开发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首页、目录页、相关内容页);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成片开发方案批复、套核图件和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规划用途统计表。9.涉及占用林地、草地的提供相关材料。
(五)村庄批次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供参考)。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地。
报件资料:1.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州(市)人民政府的请示;2.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审查报告;3.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作为附件附后);4.勘测定界资料;5.现场踏勘报告表或现场踏勘报告(含现场踏勘报告表)。涉及违法用地的,需提交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表)、履行行政处罚(处理)事项的证据材料,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文件资料;6.涉及占用林地、草地、占用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提供林草主管部门意见材料;涉及占用耕地的,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涉及违法用地的,现场踏勘报告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涉及九大高原湖泊流域范围的提供水利(务)等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九大高原湖泊保护和“两线三区”的相关管控要求、同意占用意见以及村庄批次用地已纳入经批准的“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全部位于村庄建设边界内;村庄批次用地规划审核内容要求的文件资料。
(六)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供参考)。指农村宅基地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农村宅基地建房用地。
报件资料:1.乡(镇)人民政府的请示;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3.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作为附件附后);4.建设用地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含验收意见、权属情况汇总表、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违法用地涉及可调整地类占用情况和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情况、权属证明说明材料(涉及土地未登记发证的提供)、地类差异说明;5.涉及占用林地、草地、占用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提供林草主管部门意见材料;涉及占用耕地的,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涉及违法用地的,现场踏勘报告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涉及切坡建房的,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涉及九大高原湖泊流域范围的提供水利(务)等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九大高原湖泊保护和“两线三区”的相关管控要求、同意占用意见。
注:按照《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下放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的通知》(〔2022〕-83)文件精神,已将市级人民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至县(区)级人民政府。
(七)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临时用地审批权限: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其他土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涉及占用林地、草地的,由林草部门审批,自然资源部门不再重复审批。
临时用地获批20日内将临时用地信息录入全国临时用地监管信息系统。
临时用地审批应提交下列材料:1.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土地权属证明材料;2.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文件;3.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或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复垦费用三方监管协议,土地复垦费用缴存凭证;4.勘测定界相关材料;5.临时用地使用林地、道路、水利以及各类保护区范围内土地的,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八)设施农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或耕地进出平衡。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生产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5亩;畜禽水产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养殖生产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20亩。
审批权限:设施农业用地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制,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录入设施农用地监管系统。
用地协议签订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完成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备案要件清单:1.用地协议(包括用地面积、地类、四至范围、用途、使用年限);2.项目界址点坐标。
六、宅基地管理要点
(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和面积标准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33条的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和用地面积标准的要求。
(二)宅基地申请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或行政村)提出申请,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规定的面积标准和《丽江市农业农村局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丽农联发〔2020〕25号)依法分配宅基地,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但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保护妇女在宅基地使用方面的合法权益。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的不予批准;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不予批准。
七、宅基地审批流程
农村村民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易址迁建、分户新建)等宅基地建房行为,都要按规定依法规范审批。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法律法规框架下,结合实际自行制定“一户一宅”认定标准,要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但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对于易址迁建的,必须“建新拆旧”,并将原宅基地归还村集体。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二年未建成使用且无合理理由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合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流转,不得非法买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女性村民的宅基地相关权益。
(一)村民申请。村民有建房需求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建房申请表,见附件2),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或行政村)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按照《丽江市农业农村局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丽农联发〔2020〕25号)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村民小组讨论和公示。村民小组收到建房申请后,及时组织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户长)及四至邻居、小组长参加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在本小组范围内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及时提交村民委员会作进一步核查,确实不予受理的,要将核查结果及理由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村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收到村小组提交的建房申请后,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用地地类与四至、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未通过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建房申请后,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联审。农业农村部门具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面积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征询四邻意见、是否经过民主程序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具体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包括风貌管控)、是否需要农用地转用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审查农房设计的质量安全等;涉及林草、交通等其他部门的,相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未通过联审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通过联审的,按照是否涉及农用地转用2种情形进行办理。对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等具有特色管控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补充经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建房图纸、施工资质等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完成联审及补全相关手续后,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一是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即所选地块为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的建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建房申请表20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通知村民委员会在村委会和村小组公示栏公示复印件,同时将原件送达建房申请人。
二是涉及农用地转用(即选址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的建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5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完成农转用组件,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核审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收到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申请15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乡(镇)人民政府5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通知村民委员会在村委会和村小组公示栏公示复印件,同时将原件送达建房申请人;未通过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乡(镇)人民政府5个工作日内经村民委员会书面告知建房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下放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的通知》(〔2022〕83)做好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工作,确保高效快捷审批。
八、农民用地建房违法查处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5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6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74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5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6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77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78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82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83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云南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违法占用建设用地或者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含)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400(含)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700(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4.《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373号):事项名称: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罚款。实施主体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定依据:【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五条。备注:第七十五条中“对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不属于自然资源部门处罚事项。
6.《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7.《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乡村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拆除。
8.《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依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的事项。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二)查处流程
请各县(区)按照土地违法类型,选择适格执法主体,按照相应程序执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