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丽江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江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服务丽江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开展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丽江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按照条件成熟、急需先立,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在向社会公开征集和征求各部门意见建议基础上,制定丽江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立法项目
(一)年内提请审议项目(2件)
1.《丽江市拉市海保护条例(草案)》
统筹协调单位:市司法局
牵头承办单位:玉龙县人民政府,市林草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
具体要求:2022年7月31前,玉龙县人民政府完成《丽江市拉市海保护条例》文本起草,形成《丽江市拉市海保护条例(草案)》并完成条文注释、起草说明并履行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等程序后形成《条例(草案)》(初稿)报市林草局。2022年9月30前,市林草局完成《条例(草案)》(初稿)修改完善后形成市级层面《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履行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等程序后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同条文注释、起草说明及有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径送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于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审查程序并形成《条例(草案)》(报审稿)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各责任单位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配合做好涉及自身职能范围内的立法问题清单、立法资料收集整理、条文起草注释等相关工作。
2.《丽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
统筹协调单位:市司法局
牵头承办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体育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古城区人民政府、玉龙县人民政府、永胜县人民政府、华坪县人民政府、宁蒗县人民政府。
具体要求:2022年8月31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完成同类立法学习考察、重点立法问题调研、《条例(草案)》(讨论稿)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定条文注释、起草说明并履行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等程序后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同条文注释、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径送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于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条例》(草案)审查程序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各责任单位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配合做好涉及自身职能范围内的立法问题清单、立法资料收集整理、条文起草注释等相关工作。
(二)调研项目(2件)
1.《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统筹协调单位:市司法局
牵头承办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古城区人民政府、玉龙县人民政府。
具体要求:2022年11月30日前,市生态环境局结合《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办法》贯彻实施情况,在牵头组织开展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现状、存在问题、需要解决问题调研基础上,列出立法问题清单,收集相关立法资料,形成明确的《条例》立法调研报告报市司法局。
各责任单位在《条例》立法调研过程中配合做好涉及自身职能范围内的立法问题清单、立法资料收集整理等相关工作。
2.《丽江市金沙江干流丽江段水环境保护条例》
统筹协调单位:市司法局
牵头承办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具体要求:2022年11月30日前,市水务局在牵头组织开展金沙江干流丽江段水环境保护现状、存在问题、需要解决问题调研基础上,列出立法问题清单,收集相关立法资料,形成明确的《条例》立法调研报告报市司法局。
各责任单位在《条例》立法调研过程中配合做好涉及自身职能范围内的立法问题清单、立法资料收集整理等有关工作。
二、加强政府立法能力建设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坚持将拟定的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及有关调整情况报送市委,对主题重大、政治敏感、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法规,以及立法工作中涉及的重要制度设计、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并坚决贯彻落实市委的决定,确保政府立法工作始终在市委领导下进行。
(二)健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严格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经费保障、政府立法项目征集、委托第三方立法、法规草案起草、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听证、集体研究、法制审查等立法工作机制,完善政府立法专家库,建立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途径和方式,保障政府立法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立法干部队伍建设。按照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法立法机构的设置,确保建立与市政府立法工作相适应的政府立法队伍,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政府立法专职工作人员,推进政府立法专业人才培训和储备工作,保持政府立法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市政府负责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明确机构承担有关政府立法工作,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采取跟班学习、挂职锻炼、岗位交流等多种方式,提高立法干部综合素质。
(四)加大立法培训力度,学习借鉴外地立法经验。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合作,采取“请进来”的方式举办1期立法工作培训班,采取“走出去”的方式,组织一批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承担政府立法工作职能的法制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国内知名院校举办的立法研讨培训和学习考察,进一步提升政府立法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推进法治丽江、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依据。各部门要从坚持党的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发挥地方立法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
(二)提高立法质量。各牵头承办单位、责任单位要严格遵守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循立法程序,加强立法调研,全面了解掌握情况,做到政策清、情况明。要按照《丽江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要求,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确保制定的法规规章更贴近实际,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同时要立足实际,既有科学性,又具有可操作性,使各项制度设计科学管用,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
(三)强化组织保障。各牵头承办单位、责任单位要把立法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承办科室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抓好工作落实。成立起草小组,做实做细立法调研、论证、起草等工作,确保送审稿高质量并如期完成。立法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积极协调。市司法局要抓好年度立法计划的组织实施,加强对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落实,对起草部门报送的送审稿要严格审查,确保法规草案质量。
(四)加强督查落实。强化立法工作计划的刚性约束,年内完成项目要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工作,按照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者审议;调研项目要抓紧调研,积极推动,适时提出明确的《条例》立法调研报告或立法草案(讨论稿);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立法工作计划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全过程跟踪立法项目进度,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立法任务。
《丽江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草案)》征求意见反馈情况表
|
项目 |
单位名称 |
反馈意见内容 |
采纳 情况 |
不予采纳理由 |
|
反馈无意见单 位 |
古城区、玉龙县、华坪县、永胜县、宁蒗县人民政府,市林草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教体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 |
|||
|
反馈有意见单位 |
市生态环境局 |
1.建议取消制定《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计划;2.建议在《丽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责任单位中”增加市场监管部门。 |
对第1条建议不予采纳;第2条建议予以采纳。 |
1.该立法项目属市人大立法规划及计划项目;2.该立法项目是将原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提高其法律位阶;3.实施该立法项目有利于使用更多法治手段加强漾弓江流水环境域保护治理。 |
|
市水务局 |
建议将《金沙江干流丽江段水环境保护条例》的牵头承办单位调整为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作为责任单位。 |
不予采纳 |
1.2021年省河长办《关于加快长江保护法配套政府规章的通知》要求丽江等州市“尽快出台政府规章”,河长办设在市水务局,市水务局牵头便于上下对接和汇报交流;2.市生态环境局已牵头承办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项目。 |
|
|
市商务局 |
建议将草案年内审议项目“2”的最后一段修改为“各责任单位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配合做好涉及职能范围内的立法问题清单、资料收集整理、条纹起草等相关工作。” |
予以采纳 |
||
|
未反馈意见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