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丽江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月27日
丽江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服务丽江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开展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丽江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按照条件成熟、急需先立,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在向社会公开征集和征求各部门意见建议基础上,制定丽江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立法项目
(一)年内提请审议项目(2件)
1.《丽江市乡村清洁条例》(草案)
统筹协调单位:市司法局
牵头承办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草局,古城区人民政府、玉龙县人民政府、永胜县人民政府、华坪县人民政府、宁蒗县人民政府。
具体要求:2021年1月21日前,市农业农村局完成《条例》(草案)的起草,并履行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等程序后将《条例》(草案)、条文注释文本、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径送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于2021年1月31日前完成《条例》(草案)审查程序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各责任单位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配合做好起草调研、问题清单梳理和涉及自身职能范围内的条文起草、条文注释、草案文本征求意见、论证、合法性审查等相关工作,以及市人大常委会《条例》(草案)审议工作。
2.《丽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
统筹协调单位:市司法局
牵头承办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体育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古城区人民政府、玉龙县人民政府。
具体要求:2021年8月10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完成《条例》(草案)的起草,并履行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等程序后将《条例》(草案)、条文注释、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径送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于2021年9月24日前完成《条例》(草案)审查程序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各责任单位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配合做好涉及自身职能范围内的立法问题清单、资料收集整理、条文起草等相关工作。
(二)调研项目(2件)
1.《丽江市旅游管理条例》(草案)
统筹协调单位:市司法局
牵头承办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古城保护管理局、玉龙雪山管委会、泸沽湖管理局、老君山管理局、市应急局,古城区人民政府、玉龙县人民政府。
具体要求:2021年9月底前完成《条例》立法需要解决问题调研、列出立法问题清单;11月底前完成《条例》立法资料收集整理、文本起草,形成较为完整的《条例》(草案)(讨论稿)报市司法局。
各责任单位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配合做好涉及自身职能范围内的立法问题清单、资料收集整理、条文起草等相关工作。
2.《丽江市森林和草原防灭火条例》
牵头承办单位:市林草局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古城区人民政府、玉龙县人民政府、永胜县人民政府、华坪县人民政府、宁蒗县人民政府。
具体要求:2021年11月底前,市林草局在牵头组织《条例》立法解决问题调研基础上,列出《条例》立法问题清单,收集相关立法资料,形成明确的《条例》立法调研报告或《条例》立法草案(讨论稿) 报市司法局。
各责任单位在《条例》立法调研过程中配合做好涉及自身职能范围内的立法问题清单、资料收集整理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政府立法能力建设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坚持将拟定的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及相关调整情况报送市委,对主题重大、政治敏感、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法规,以及立法工作中涉及的重要制度设计、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并坚决贯彻落实市委的决定,确保政府立法工作始终在市委领导下进行。
(二)健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严格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经费保障、政府立法项目征集、委托第三方立法、法规草案起草、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听证、集体研究、法制审查等立法工作机制,完善政府立法专家库,建立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途径和方式,保障政府立法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立法干部队伍建设。按照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法立法机构的设置,确保建立与市政府立法工作相适应的政府立法队伍,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政府立法专职工作人员,推进政府立法专业人才培训和储备工作,保持政府立法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市政府负责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明确机构承担相关政府立法工作,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采取跟班学习、挂职锻炼、岗位交流等多种方式,提高立法干部综合素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推进法治丽江、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依据。各部门要从坚持党的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发挥地方立法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
(二)提高立法质量。各牵头承办单位、责任单位要严格遵守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循立法程序,加强立法调研,全面了解掌握情况,做到政策清、情况明。要按照《丽江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要求,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确保制定的法规规章更贴近实际,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同时要立足实际,既有科学性,又具有可操作性,使各项制度设计科学管用,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
(三)强化组织保障。各牵头承办单位、责任单位要把立法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承办科室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抓好工作落实。成立起草小组,做实做细立法调研、论证、起草等工作,确保送审稿高质量并如期完成。立法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积极协调。市司法局要抓好年度立法计划的组织实施,加强对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落实,对起草部门报送的送审稿要严格审查,确保法规草案质量。
(四)加强督查落实。强化立法工作计划的刚性约束,年内完成项目要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工作,按照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者审议;调研项目要抓紧调研,积极推动,适时提出明确的《条例》立法调研报告或立法草案(讨论稿);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立法工作计划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全过程跟踪立法项目进度,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立法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