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安排部署,市人民政府印发《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14号),为更好地理解和落实有关内容,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2021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中发〔2021〕33号)明确要求“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2023年3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裁量权制定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确保到2023年底丽江市行政裁量权基本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政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全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清晰,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效能大幅提升,行政执法满意度显著提高,结合丽江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实施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中发〔2021〕33号)、《中共中央关于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中发〔2020〕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等。
三、实施的意义
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扼制行政执法过程中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权力寻租等问题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优化营商环境。
四、基本原则
坚持法制统一。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设定要于法于规有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充分考虑调整共同行政行为的一般法与调整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某一方面内容的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做到相互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
坚持程序公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科学合理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坚持公平合理。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综合考虑行政职权的种类,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应确属必要、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要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要基本一致。
坚持高效便民。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简化流程、明确条件、优化服务,切实提高行政效能,避免滥用行政裁量权,防止执法扰民和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最大程度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
五、涉及名词解释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包括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六、程序要求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实行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分领域分系统制定,同时兼顾有关领域的有关规定,确保纵向衔接、横向协调。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基准在要素、格式等方面要保持一致。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下级行政机关需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细化量化的,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行政裁量权基准以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以规章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列入政府立法计划,有关行政机关要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认真起草基准草案,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确保基准合法管用。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认真落实《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和备案等程序,主动接受监督,切实提高基准质量。
七、主要内容
丽江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坚持“谁执法谁编制”原则,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职责,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职权职责清单,全面完成行政执法职权职责清单审查和公示工作,摸清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底数,对不能满足丽江实际需要的,要及时向省级对口部门反映,争取省级部门的支持,确保行政裁量权基准纵向衔接、横向协调。准许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部门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行政裁量范围、种类、幅度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再细化,但必须严格依据行政裁量权制定程序制发。省级没有对口主管部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工作,如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泸沽湖保护管理局、老君山管理局、玉龙雪山管理委员会、程海保护管理局、市公积金中心等没有省级对口行政机关的部门,由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以本单位的名义出台行政裁量权基准。以丽江市为主要实施地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由市级行政执法有关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以本单位的名义出台行政裁量权基准。以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民族自治法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以本县(区)、本单位的名义出台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民族自治法规和单行条例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有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任务的单位,要求在2023年10月1日前公布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并按规定报送市人民政府、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市司法局备案。
丽江市司法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