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丽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2021年度目录清单》的政策解读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升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丽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结合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实际,在征集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决策事项的基础上编制了《丽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2021年度目录清单》。
一、编制丽江市重大行政决策项目、清单的背景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围绕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要求,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新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和各方面,履行决策法定程序,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坚持合法性审查,防控决策风险”。科学编制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迫切需要,是执行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中央、省关于建立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丽江市重大行政决策项目的构成情况
本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分为三块,分别为:重大行政决策基本目录、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不列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其中重大行政决策基本目录分为:规划类、公共资源配置类、重大政策措施类、价格管理类、长期管控措施类、其他需要提请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6大项。要求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基本目录编制需要在当年完成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重大行政决策项目清单的编制工作应当于每年3月份前完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按照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人事任免;制定内部事务管理措施;处置突发事件;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能够依法依规和依职权可以直接办理的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决策事项已作出规定的落实事项进行界定明确为不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
三、关于2021年度目录清单的情况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办有关整改工作任务的通知》要求,2020年8月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印发了《丽江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关于抓紧编制丽江市重大行政决策清单目录的通知》收集纳入目录清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要求县(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认真报送《需报省级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项目清单》《需报市级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项目清单》《县(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项目清单》《部门重大行政决策项目清单》《年度重大行政决策项目清单》《年度已完成的重大行政决策项目清单》。结合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的报送情况,梳理整理出2021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共36项。
四、关于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项目、清单的说明
为了切实加强重大行政决策项目的管控工作,要求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基本目录结合自身工作计划、要点和部署,认真研究确定重大行政决策项目,并提交需省政府、市政府决策的依据和理由、拟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建议等相关材料,对于需要听证的事项,应当标明为听证事项。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机构的具体负责人、联络员,跟踪建议事项流程,落实相关工作要求。根据纳入目录清单管理的决策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决策法定程序,保证决策效率和质量。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决策事项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市司法局(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确保决策过程和决策事项规范、高效实施。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故该目录、清单可以根据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实际,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