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第三次会议第12030067号提案答复的函
段松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纳西医药保护条例〉的建议》由省政协转丽江市人民政府办理。经与省司法厅及市人大常委会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民族医药是中国传统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各族人民的健康和繁衍昌盛作出了重要贡献,是我国少数民族人民的智慧结晶,也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瑰宝。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民族医药工作,丽江市境内具有着悠久深厚的民族医药传统文化,有丰富的民族民间医药资源,特别是以纳西族医药为代表的丽江民族传统医药体系独具特色,传承创新扶持发展纳西医药工作任重道远,立法保护纳西医药很有必要。根据您提案的内容看,关注点是纳西医药保护;根据您提案解决建议问题的形式看,是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自治单行条例,属于立法范畴,涉及立法权限问题;根据您提案建议问题解决的层次看,是建议将“纳西医药保护条例”列入省级地方立法计划,高位推动纳西医药保护立法。
需要向您说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的立法权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的事项。纳西医药保护不属于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的立法权限。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61条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享有“纳西医药保护”单行条例制定权,但单行条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范围,而纳西医药不仅分布在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还分布在丽江市古城区、永胜县、宁蒗县以及迪庆州、怒江州等周边区域,仅以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单行条例的形式立法保护纳西医药,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利于纳西医药的传承、保护和发展。
为此,我们已商请市人大常委会在省人大常委会征集2021年立法计划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将《云南省纳西医药保护条例》列入省级地方立法计划。同时,希望您一如既往关心关注纳西医药保护、支持纳西医药发展,多出好主意,多提好建议,共同推动省级层面“纳西医药保护”立法,帮助我们把工作做得更扎实、更深入、更细致。我们一定继续践行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对待每一条建议,携手推进民族民间医药事业发展,为提升全市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凝聚更大的信心和力量。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2020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