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适应机构改革后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136号)的要求,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市直部门,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56件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丽江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依照本决定,上述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相关部门要做好对决定的解读工作。
2020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