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丽政发〔2018〕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55号),结合丽江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8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方法,对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审批,并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依据职责切实加强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市直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省级业务部门的联系,加大对各县(区)的业务指导。
各县(区)、各部门应当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本县(区)、各部门政府门户网站、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涉及本县(区)、各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并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工作落实情况报市编办备案。
附件:丽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丽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