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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政发〔2017〕39号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2017/09/07 7.3k 阅读 332 点赞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丽政发〔2017〕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简化审批环节,优化中介服务,提高审批效率,促进中介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52号)有关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9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详见附件)。

对目录中明确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对目录中明确申请人既可自行编制申请材料,又可选择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非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不得对申请人自行编制的申请材料进行重复审查。

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对各类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其他地区和其他部门核发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评估等中介服务结果应互相认可,不得擅自设置附加条件。

有关部门应当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发布涉及本部门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对目录中明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的中介服务事项,有关部门应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0日内,发布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中介机构目录、中介机构资质条件、资质获取方式等信息。

各级政府部门要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管理机制。今后,自全省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发布之日起,凡未纳入清单管理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各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和决定的条件。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中介机构执业和收费行为,建立健全激励惩戒机制,培育社会化、市场化中介服务市场。

附件:丽江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丽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8日

相关附件:丽江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doc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