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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政发〔2017〕37号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2017/09/03 8.8k 阅读 471 点赞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丽政发〔2017〕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7〕45号)精神,做好丽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污染源普查,全面掌握丽江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当前丽江市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步伐,保护好丽江市的绿水青山、蓝天白云、新鲜空气、原野沃土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是丽江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三、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7年12月底以前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各县(区)、各部门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各县(区)、各部门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四、组织和实施

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地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工作。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有关资料,借鉴和采纳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丽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人员从市环境保护局、市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抽调,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有关工作,并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联络工作。

各县(区)要建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工作机制,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要求,做好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五、经费保障

丽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市财政负担部分,由有关部门按要求列入部门预算。市以下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六、工作要求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县(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丽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丽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4日

附件

丽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陈星元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徐加伟  市政府副秘书长

              关明洪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康联智  市统计局局长

成员:

解学庆  市财政局局长

李庭筠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李晓林  市公安局副局长

秦培林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阿鲁冬俊  市农业局副局长

何建华  市水务局副局长

赵    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和卫红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杨仕新  市发展改革委民航办专职副主任

李杰锋  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

和雪武  市质监局质量技术督查专员

李之寿  市环境保护局副调研员

张凤军  市交通运输局副调研员

张宏星  市国税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冯云波  市地税局总经济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李之寿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