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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政策解读

2023/09/04 1.2k 阅读 430 点赞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批示指示,明确提出要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等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作出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也作出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55号)。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国家、省均明确: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依法加强对家畜家禽饲养活动的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划定禁猎区:丽江市行政区域全域范围划为禁猎区。

(二)规定禁猎期:全市禁猎期为5年,自2023年9月1日至2028年8月31日。

(三)明确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明确禁猎工具和方法:除法律法规已明确的禁猎工具和方法外,全市还将禁止使用以下猎捕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弓弩、粘网、捕笼或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可能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猎捕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投掷有毒有害食物和硬物等方法进行非法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五)明确法律责任: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或有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并明确了举报或者控告电话。

(六)其他规定: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

四、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或有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在禁猎期、禁猎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情形,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在禁猎期、禁猎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情形。《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的需要,规定禁猎期;对野生动物中栖息繁衍的场地,候鸟迁徙停留场地以及越冬栖息的沼泽、水域划为禁猎区。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丽江市林业和草原局;

解读人:和生夫,联系方式:0888-5110377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