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丽江市气候可行性论证实施细则》已经第五届丽江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3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江市气候可行性论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宗旨】为了规范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丽江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丽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细则所称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依据气象探测资料,运用科学手段和方法,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措施的活动,旨在最大限度减轻气象灾害损失,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第四条【基本原则】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法治的原则。
第五条【职能职责】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宣传、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司法行政、水务、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助配合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第六条【区域性论证】丽江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园区、功能区(以下统称开发区),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应当作为开发区内所有投资项目规划、建设的科学依据,归开发区管理机构所有和统一管理,供进驻的项目企业免费使用。
第七条【规划和建设项目】丽江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区以外,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二)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
(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编制的气候可行性论证规划和建设项目目录,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编制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八条【论证机构】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机构(以下简称论证机构)应当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
第九条【论证时间】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时,依法在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前完成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十条【委托论证】对开发区有管理权限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管理权限,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论证机构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所需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向论证机构提供气候可行性论证所需的规划、建设等存档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论证流程】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指导论证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流程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具体工作以及采用的技术方法应当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规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二条【论证报告】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真实、科学。
第十三条【报告内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或者建设项目概况;
(二)气候背景分析和气象灾害情况;
(三)气候的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的影响评估;
(四)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的概率;
(五)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结论和适用性说明以及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方案;
(六)其他有关内容。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的有效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报告使用】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通过专家评审论证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纳入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请报告中未包括气候可行性论证内容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或者核准。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开发区管理机构、规划编制单位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等有关文件、资料存档。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而未进行;
(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三)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所用气象资料不合规,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
(四)论证机构开展现场气象探测获取的气象资料,未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
(五)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采用的技术方法不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规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现行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不能满足需要的,未采用经过有关领域专家评审认可的成熟理论和技术方法;
(六)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七)出具虚假论证报告;
(八)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跨县(区)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结果公开】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对于贯彻落实本细则不力或者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云南省气象条例》《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解释主体】本细则由丽江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生效时间】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