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
市政府文市政府文件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3/11/26 1.1w 阅读 482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丽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3年9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23年9月20日丽江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丽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依法行政、坚持科学民主、坚持守正创新、坚持清正廉洁,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奋力谱写新时代丽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篇章而团结奋斗。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省委提出的“十种鲜明导向”,坚持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十个全力干好、十个坚决不干”,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在市委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务实高效,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

第四条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

第五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要主动同相关副市长商定;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市政府进行政务活动,处理与其他州市之间的事务。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副秘书长按照分工,协助副市长和秘书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市长离丽期间,由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

市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市委部署要求,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七条市政府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全力推进世界文化旅游名城、乡村振兴示范区、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以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推进丽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八条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推动丽江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第九条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竞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维护市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条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与和谐稳定。

第十一条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改进政府提供服务方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加强公共服务监管和绩效评估,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二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子,争当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建设美丽丽江。

第十三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不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弘扬宪法精神,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十五条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立法程序和权限,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市政府规章由市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司法局承办;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

第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事项外,所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都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

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要适时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十八条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上级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十九条实行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同时报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部门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五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丽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集体讨论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审查的,不得提交讨论。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工作中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照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一)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以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二)全局性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益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非政府投资但需经政府审批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制定或者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科技教育、城市建设、安全生产、劳动就业、卫生健康、公共服务等重大政策措施。

(四)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

(五)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六)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七)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列入年度计划投资额度较大的重大工程和实施项目、城区改造以及征地拆迁项目等。

2.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等。

3.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旅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八)大额度资金使用。

前款所列情形,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丽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基本目录》和《丽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项目清单》应当报经市委同意。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市司法局,在本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编制《丽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基本目录》、《丽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项目清单》,细化重大行政决策的标准和条件,明确每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目录和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其中涉及市场经营活动的还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政府职能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各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对公众意见多、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谁实施、谁评估”的原则,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评估工作,评估报告于完成评估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六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条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完善公开审查、动态调整机制,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要积极搭建政民互动平台,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章 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答复。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接受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重视信访工作,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重要信访案件,牵头解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群众反映强烈的共性问题。要高度重视市长热线建设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完善办理机制,推动群众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效解决,架起群众与政府沟通的连心桥。

第八章 学习制度

第三十六条实行市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制度,加快领导干部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促进学习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市政府领导班子要做学习的表率,带头学习政策、研究政策、运用政策,注重学习质量,做到学以致用。

第三十七条认真落实“第一议题”制度,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作为市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学习的“第一议题”重点学习;同步学习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学习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组成人员出席,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集体学习一般每2周安排1次,其中法律法规学习每年不少于2次。集体学习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负责学习方案制定及实施。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集体学习制度,全面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周例会等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草案;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区)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市委及市委工作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领导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丽江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参会。

第四十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议案;

(三)审议市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经济社会政策、财政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五)研究确定向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八)通报由市政府主办、承办、协办,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会议、活动等筹备情况;

(九)研究大额资金支出:未纳入市级财政年初预算需追加,且资金数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未明确分配到具体项目或县(区),市级有权限进行二次分配(包括按资金管理规定或其他因素分配),且分配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市本级财力预留未明确分配到具体项目或县(区),且单项支出资金数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

(十)研究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事项,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提前专题研究,重要事项应提前向市长专题报告。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全程列席,根据需要安排县(区)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市委有关工作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领导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丽江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参会。

第四十三条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主持召开。与议题有关的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涉及会议内容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紧急事项;讨论研究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提请解决的事项;讨论重要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安排重要工作;讨论决定未纳入市级财政年初预算,且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资金安排。

第四十四条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受市政府领导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主持或委托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市政府领导、有关县(区)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落实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项工作以及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市政府周例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督查专员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上周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及本周重点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市政府每周重点工作。

第四十六条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直接提出,或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提出,报市长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增加议题。市政府分管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须向会议提交市政府分管领导对有关议题的书面意见。凡属副市长、秘书长或市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七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由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秘书长、分管副市长逐级审签后,呈报市长审定。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除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等议题外,会前须经但未经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牵头部门,原则上要在会前2日将文件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四十八条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的,须向市长请假;其他应参会人员或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报经市长同意后,可以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参会人员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换,所发表意见应代表本部门意见。

第四十九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由副秘书长主持的,报分管副市长审签。上述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五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开解决问题的会。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原则上应提前7日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把关后报市政府领导审核,并报市长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会议,未经批准,不得要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之外的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确需参加的,要提前报市长批准。

全市性会议提倡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县(区)以下的须报市长批准。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第十章 公文处理

第五十一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云办发〔2012〕29号)等有关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五十二条文件办理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签收、登记,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按照“一个口子受理、主办负责制、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原则办理。

(一)上级来文办理。中共中央及中共中央办公厅、省委及省委办公厅来文,按照市委及市委办公室的办理意见落实。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省直部门等上级单位(部门)来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提出拟办意见,依次报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和市长审签后处理。接收到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件,由市政府办公室第一时间报市委办公室,同时呈报市长、分管副市长阅批,按照领导的批示指示要求及时办理;接收到市委主要领导批示件,由市政府办公室第一时间呈报市长、分管副市长阅批。阅知类公文按要求在规定范围内传阅。上级密级来文按照保密规定办理。

收到上级来文,应当及时报告,当天办理,提出办理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要对办理公文进行登记,加强跟踪督促,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市政府领导。

(二)下级来文办理。各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报送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提出拟办意见,依次报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副主任)、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明确提出具体意见,报市长审签。阅知类公文按要求在规定范围内传阅。

收到下级来文,应及时报告,除紧急事项应及时办理外,应在2天内协调办理,提出办理意见。

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多个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沟通、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五十三条各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资金请示文件:

(一)已纳入市级财政年初预算,并明确分配到具体项目或部门、县(区)的,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复的预算分配下达,不需提交市政府审批;

(二)未纳入市级财政年初预算,需追加的人员正常工资及随工资计提的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工资类支出,资金使用部门可直接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审核安排。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提出明确办理意见,依次报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副主任)、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签。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会议研究决定后按程序签批办理。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五十四条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严格审核把关。

(一)“丽政发、丽政任、丽政报、丽政请”等文件,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起草、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核稿、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签批”的流程审批发文;涉及财税、重大经济政策、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等重要事项的文件以及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上述程序审批发文。“丽政复、丽政函”等一般性政府文件,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起草、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和秘书长核稿、分管副市长签批”的流程审批发文;

(二)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各部门的,应依照市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市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三)“丽政办发、丽政办报、丽政办复、政情通报”等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起草、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审核、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签批”的流程审批发文;“丽政办函、明传电报、会议通知、市政府办公室便笺”等一般事务类文件,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起草、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签批”的流程审批发文。

第五十五条市政府及办公室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或签署姓名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要明确提出意见,即“同意”、“不同意”或提出具体意见;报领导审签时一律用“请XX同志审示或阅示”,不称职务。

第五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除综合性规划文件以外,市政府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原则不超过9页,部署某领域重要工作的文件一般不超过6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件一般不超过4000字,请示、报告一般不超过2000字。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工作责任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第十一章 督查督办

第五十七条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五十八条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督办、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分级办理的原则。

第五十九条市政府督查落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

(三)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六)市政府领导交办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

第六十条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市政府领导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会议部署事项、批示事项按要求登记办理。

(二)检查催办。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照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贯彻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做到部署有回音、要求有落实,7天内反馈落实情况,定期报送进展情况;贯彻市政府各类会议部署事项情况,一般应于会后1个月内报送。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应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贯彻落实市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督查部门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五)反馈落实。督查部门应按有关领导的批示,责成承办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

第六十一条创新督查工作方法,建立大督查格局,实行年度重要工作督查制和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制,强化政府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年初安排部署,年中督促检查,年末评价考核,确保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二章 公务活动

第六十二条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市委实施办法。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区)、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各类会议和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市政府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和合影。市政府领导参加各种公务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六十三条市政府领导不得将报告、讲话等工作性文稿整理汇编署名公开出版。除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个人发表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以及公开出版的著作,按要求报批。

第六十四条认真落实“四下基层”工作制度。市政府领导调研一般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下沉一线摸清实情、找准症结、推进工作。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每年至少60天到基层调研。

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市长到县(区)、乡(镇、街道)调研,随同的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5人,陪同的县(区)负责人不超过2人;市政府其他领导到县(区)、乡(镇、街道)调研,随同的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2人,县(区)根据调研主题安排1位熟悉情况的人员陪同。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数量,无直接工作任务人员一律不到现场。

基层负责人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六十五条严格控制一般性公费出国出访。市政府领导及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出国出访,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市政府领导外事活动安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六条市政府领导公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规定执行。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照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

第十三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六十七条请示报告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要求执行。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涉及以下事项应向市政府请示。

(一)重大改革措施、重要机构改革、成立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等。

(二)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与调整。

(三)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和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资金的使用原则;财政资金安排;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国有资产及国有土地处置方案;重大国有资产监管与收益支出等。

(四)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依法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五)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市政府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六)拟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会议,拟以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名义举办各类论坛、创建示范活动、展会活动、公祭类节庆活动、纪念庆祝活动等,拟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有关会议活动。

(七)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省委省政府规定需要请示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涉及以下事项应向市政府报告。

(一)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文件精神,领导重要讲话精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按要求及时做好阶段性、专题性、综合性报告。

(二)市政府领导确定并交办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三)市外副厅级以上领导或其他重要客人以及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来丽开展公务性活动的接待;国内外重要媒体到我市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接待;重要外事活动等。

(四)市政府领导、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离岗休假、学习,按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情况。

(六)市直各部门收到上级下发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七)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接到省级及以上部门(单位)来丽调研、督查、检查等客情信息。

(八)各类紧急突发事件。

第六十九条严格执行《中共丽江市委办公室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工作的通知》(丽办通〔2021〕55号)要求,市政府领导、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报备按照规定执行。市长外出,按规定报备并通报市政府领导;市政府领导、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离开丽江市或请休假离开丽江市需按规定报备,并报告市长;市政府领导到县(区)调研、下乡或离开主城区(在市内),半天内自行安排,1天及以上须报告市长同意。

第十四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学思践悟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一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自觉维护市委的领导。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二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集体研究工作时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七十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七十四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作风,牢固树立“十种鲜明导向”,把抓落实作为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做到任务一布置,马上抓落实;工作一部署,马上去推动;工作一完成,马上就反馈。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有职责必担当、有觉悟敢担当、有能力会担当”的良好氛围。

第七十五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紧紧围绕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战略性调研、对策性调研、前瞻性调研、跟踪性调研、解剖式调研、督查式调研,发现和查找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找到破解难题、推动工作的办法和途径。要切实把解决实际问题作为打开工作局面的突破口,注重实际效果,积极为基层服务,确保开展调研解决问题、推动工作、造福百姓。

第七十八条严格执行请休假制度。市政府领导、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主要领导请事假、病假按市委、市政府规定逐级审批,需外出的按规定报备。市政府领导、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及以上,需报告市长。

认真落实干部职工年休假制度。市政府领导及办公室干部职工年休假为5日的一次性休完,年休假为10日至15日的最多分2次休完。干部职工确因工作需要未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内安排补休。

第七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试行)》。市政府实行24小时值班和大轮班制度,年初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制定年度值班计划。带班领导应按规定带班;值班同志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及时高效处理日常值班事务、紧急事项,确保上下协调、左右联动、联络畅通。

第八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

第八十一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等适用本规则。

第八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3日印发的《丽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丽政发〔2014〕27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