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丽政发〔2020〕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新修订的有关法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112项涉及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20项,承接1项,合并实施55项,下放和属地化管理32项,省级上收4项。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事项,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审批,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制定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承接的事项,承接部门要主动与上级部门对接,熟悉业务办理流程,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对合并实施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加强衔接,进一步优化流程,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对下放和属地化管理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做好交接指导和业务培训,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防止脱节;对省级上收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的沟通汇报,确保涉及的审批事项有序办理。
各级各部门须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级政府网站、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涉及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相关附件:
2020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