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气候可行性论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规范丽江市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贯彻实施国家战略的必然要求
党的二十大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任务,《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明确提出“加强敏感领域和重点区域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推进面向重点领域和气候敏感行业的定量化、动态化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加强重大规划、重大工程建设气候可行性论证。”出台《实施细则》是我市规范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加强重点区域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应对气候变化,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损失,助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要求。
(二)构建严密气象灾害防御支撑体系的重要举措
《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作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靠前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我省针对开发区出台了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管理办法,采取区域论证代替单个项目、规划论证。《实施细则》在梳理气候可行性论证内涵与本质的基础上,明确了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与相关部门的职责,为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气候可行性论证体系与气候灾害防御体系提供了依据。
(三)回应我市气象灾害综合防范和抵御能力的现实需要
受全球气候变暖影响,近年来我国极端天气气候事件趋多趋强,气象灾害呈现发生频率高、复合型灾害多发、灾害损失重、灾害风险加剧等特点。丽江市受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候差异等自然因素,以及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相互作用等综合影响,是我省气候变化的敏感区和影响显著区,干旱、低温、强降雨、冰雹、大风、雷电等极端天气多发。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出台《实施细则》是回应我市气候风险防范和抵御诉求的现实需要。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坚持规范气候可行性论证、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目的,坚持“切口小、效果好、特色明”的立法思路,坚持不重复上位法的原则,共有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在明确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方面:一是在立法目的中明确强调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二是将丽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都纳入适用范围,充分保障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实施。
在明确界定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概念和原则方面:一是界定梳理气候可行性论证和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概念,本细则中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包括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和开发区以外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单个规划和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同时明确了开发区以外单个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五类情形;二是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规定了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法治的原则。
在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相关部门职责方面:一是明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就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具体职责;二是明确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助配合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在明确论证机构条件、论证的时间、流程和委托论证方面:一是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需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予以明确;二是明确了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在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前完成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时间;三是明确了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遵循的流程、标准、规范和规程;四是明确了对开发区有管理权限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机构委托论证机构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相关要求。
在明确论证报告方面。一是明确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要求;二是明确了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该包含的内容;三是明确了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使用及其效力;四是明确了各主体存档要求。
在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内容和结果公开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方面:一是明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监督检查工作以及相关内容;二是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三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对于贯彻落实本细则不力或者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气象主管机构、论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均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云南省丽江市气象局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