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中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1年6月,由丽江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丽江市财政局、丽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丽江市中心支行、丽江银保监分局制定印发了《丽江市中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丽金办〔2021〕25号),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最新政策要求以及市场主体融资需求,为此,丽江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会同丽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中心支行和丽江银保监分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二、起草过程
为防范和化解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资金链风险,帮助企业解决还贷续贷临时周转难题,降低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提高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建立科学的符合丽江实际的中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2〕32号)和《云南省进一步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42号)精神,要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加力融资服务、加力困难行业帮扶。根据《中共丽江市委办公室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丽江市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丽办发〔2022〕1号)、《中共丽江市委办公室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丽办通〔2022〕3号)、《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2〕37号)等文件精神,要充分发挥市(区)两级信贷引导资金的作用,市级信贷引导资金单笔限额由2,000万元提高至3,000万元,加大对企业续贷支持力度,鼓励县级政府设立县级中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市金融办在原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在资金使用时限、支持方向和条件、资金管理、资金申报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11个行业主管部门、局机关12个科室(中心)、15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意见建议。
三、主要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助企纾困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稳住市场主体,提振市场发展信心。
四、政策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二十三条,分为总则、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资金设立和管理、支持方向和对象、申报使用、风险控制及责任追究、引导资金受益分配及退出、附则等内容。
(一)明确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设立丽江市中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引导资金的决策机构,由市金融办主任任组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丽江市中心支行、丽江银保监分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文旅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计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引导资金的筹措,审定引导资金的投向和使用,协调解决引导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需要审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金融办,负责制定完善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引导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由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丽江市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金融服务中心”)作为引导资金具体承办机构,负责管理引导资金账户,建立“丽江市中小微企业贷款还贷续贷企业库”,受理引导资金使用申请,做好资金业务统计、分析和汇总。
(二)明确资金规模。市级引导资金总体规模为5,000万元,首期安排3,000万元,后期视引导资金业务需要适时增加资金规模;各县(区)视财力情况安排设立引导资金。
(三)明确资金管理。引导资金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封闭式运作管理。为提高使用效率,降低运行风险,引导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7个工作日。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企业使用引导资金期间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明确支持方向和对象。在丽江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政策支持和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小微企业纳入支持范围。单笔贷款余额在50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原贷款分类评级为正常类贷款(包括正常和关注贷款);贷款种类为用于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或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其他贷款。
(五)明确风险控制及责任追究。一是借款企业。企业从借款之日起,超过资金使用规定时间7个工作日还未归还引导资金的,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不再支持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使用引导资金;企业及企业负责人不遵守承诺及规定,挪用或骗取引导资金借款导致引导资金损失的,依法依规将企业及企业责任人列入联合惩戒名单,取消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关联企业申报各级政府扶持资金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是贷款银行。贷款银行在出具已完成贷款发放审批流程的证明材料、签订《丽江市中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政银企三方协议》,且企业使用引导资金归还贷款后,压贷、抽贷和不续贷给企业的,由贷款银行退还引导资金;贷款银行未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引导资金进行封闭式运作管理,导致引导资金损失的,由贷款银行负责追回引导资金借款,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由银行业监管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领导小组将建议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慎考虑在辖区范围内与乙方合作事项。
(六)明确资金收益及退出。引导资金取得收益主要用于弥补引导资金损失和扩大引导资金规模。引导资金退出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引导资金清算后,本金及收益缴回市级国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五、政策主要特点
(一)政策惠及面更广。除原有八大产业外,在丽江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符合银行续贷支持条件,符合国家、省、市政策支持和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均纳入支持范围。
(二)申请资金限额更宽。原办法规定单笔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新办法规定单笔贷款余额在50万元以上,单笔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万元。
(三)支持力度更大。原办法规定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申请使用引导资金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为更好支持企业发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现行管理办法取消了引导资金申请使用次数限制。同时,支持范围不局限于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其他符合银行续贷支持条件的贷款类型也可纳入支持范围。
(四)资金使用效率更高。原办法规定引导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10个工作日。新办法规定引导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