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大研古城市场经营项目准入退出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及做好重要决策解读工作,便于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丽江大研古城市场经营项目准入退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有关内容,现对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按照《中共丽江市委办公室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古城综合整治工作措施〉的通知》及《中共丽江市古城区委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关于印发丽江古城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和贯彻落实全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暨丽江古城转型升级工作推进会精神任务清单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由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牵头,结合丽江大研古城实际,编制起草了《丽江大研古城市场经营项目准入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丽江大研古城市场经营项目准入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对于规范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类别监管、强化违规经营行为处置、优化古城商业布局和规模,加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范丽江古城内商业经营行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办法》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丽江大研古城的保护和管理,规范丽江大研古城内经营行为,建立健全与《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相适应的准入、退出、识别、监管机制,加快构建丽江大研古城市场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的市场经营项目准入、退出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丽江大研古城市场经营项目准入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共六章四十四条,分为总则,经营项目准入识别管理,经营项目限入、退出和禁入,经营场所修缮装修,日常监管及其他六个章节,还包含了1份《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负面清单》附录。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总则部分。包含第一条至第十条,本章一是明确了丽江古城市场经营项目准入退出管理的区域和范围;二是对“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经营项目监管标识”(以下简称监管标识)进行了定义说明、明确了监管标识发放的实施机构以及明确了在丽江大研古城区域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监管标识识别制度;三是明确了将《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中的扶持鼓励、倡导鼓励、不鼓励、禁止类经营项目按准入、限入、退出、禁入分类进行管理;四是明确了对《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中扶持鼓励项目,符合丽江古城民族文化保护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进行申报后,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五是明确了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及各行业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履行好市场经营项目的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职责。
(二)经营项目准入识别管理部分。包含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一条。本章对申请办理监管标识应具备的条件、取得程序以及监管标识的申办、变更等内容作了具体的要求。
(三)经营项目限入、退出和禁入部分。包含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本章一是对《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中的不鼓励和禁止类经营项目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和措施;二是明确了取消经营项目准入识别的具体情形,注销手续的办理等;三是明确了将丽江市人民政府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的《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中的不鼓励和禁止类经营项目列入《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负面清单》。
(四)经营场所修缮装修部分。包含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本章一是明确了经营场所修缮前须对其用途按照《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进行审查;二是对经营场所装修装饰格局作了十四项具体要求。
(五)日常监管部分。包含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本章对经营者经营《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中不鼓励、禁止类经营项目被相关职能部门查处以及有不诚信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明确提出古城保护管理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的一些具体措施和要求。
(六)其他部分。包含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四条。本章一是明确了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二是明确了本办法施行的有效期限为3年。
四、《办法》有关条款及内容诠释
(一)《办法》适用区域及管理范围
《办法》适用区域及管理范围,是指位于丽江市古城区,经丽江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传统商业文化保护管理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即丽江大研古城区域。在丽江大研古城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适用本《办法》,并按照监管标识核定的地点、期限、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二)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经营项目监管标识定义
《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经营项目监管标识”,是指根据《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实行经营项目准入标识的通知》要求,对丽江古城内鼓励经营项目实行识别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经营项目给予监督识别的标识。
(三)监管标识实施机构
监管标识识别措施具体由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即由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组织实施。
(四)取得监管标识现场检查环节
为加强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大研古城的保护和管理,进一步保护好遗产的完整性和原真性,在经营者取得监管标识的申请及变更环节,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根据经营者的申请,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就经营场所装饰装修、经营范围等内容进行检查并出具意见,现场检查合格的,申请人方可提交资料办理监管标识;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申请人按要求进行整改后方可提交资料办理监管标识。
(五)《办法》中监管标识有效期的时限与《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的时限一致”诠释
《办法》中监管标识有效期的时限与《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的时限一致,即经营者取得的监管标识,除因监管标识上所载明的经营项目调整至《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中禁止经营项目类或按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有关政策等规定不予进行监管标识识别的,所取得的监管标识有效期的时限将与《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的时限一致,并长期有效。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经营项目监管识别:
1.擅自变更经营项目、经营范围、经营主体,且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监管标识变更登记的;
2.因经营项目调整为禁止经营项目的;
3.经营主体自行终止经营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准入项目无法实施的。
(七)监管标识经营项目的变更
经营者变更监管标识载明经营项目的,其变更的经营项目应符合《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中扶持鼓励类和倡导鼓励类经营项目范围。
(八)监管标识经营主体的变更
变更监管标识所载明经营者姓名的,首先应通过市场主体登记审批机关的变更登记,完成市场监管登记变更后,再进行监管标识经营者的变更。
(九)《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负面清单》的调整
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根据丽江市人民政府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的《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将其中的不鼓励类和禁止类经营项目列入《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负面清单》,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十)经营场所修缮装修
为进一步加强遗产的保护和管理,也为了避免经营者的盲目投入,造成经济损失,经营场所在进行修缮装修时,申请人需如实填写房屋用途,由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按程序进行修缮和装修审批,待修缮装修验收通过后,申请人再申请办理监管标识。
(十一)日常监管及其他
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加强日常监管。积极配合参与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积极推进丽江大研古城的诚信体系建设。
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