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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起草说明

2020/12/14 2.0w 阅读 42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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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起草说明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便于贯彻理解落实文件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实施方案》是丽江市贯彻落实中央关爱儿童健康成长系列重大指示和“要重视解决好‘一老一小’问题,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战略部署。2019年4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印发,明确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2020年6月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2020〕35号)印发,提出了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目标,要求2020年丽江市至少建成1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省级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出台后,应出台我市的实施方案。

二、起草过程

2020年6月25日,我委收到市政府批转的省级实施意见后,与市政府办秘书七科进行了工作对接,根据前期开展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我委起草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委内各科室征求草稿的修改意见建议。并与市财政局、市教体局当面探讨相关细节,并于2020年8月18日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提供《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电话(13988895431)回复说:省级《实施意见》文件已经通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市级不需要再进行这些程序了。2020年9月26日委党组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最后修改完善后形成了送审稿。请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程序一并发文。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政策支持、组织实施四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坚持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制度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

《实施方案》明确了三阶段的发展目标:一是2021年,古城区、华坪县至少建成1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机构;以上。二是到2023年底,初步形成合法有序的市场环境,古城区、华坪县各建成不少于2个,玉龙县、永胜县、宁蒗县至少各建成1个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和婴幼儿家长及实际照护人(以下简称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率均达到60%。三是到2025年底,全市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和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率均达到90%以上。

(二)主要任务

《实施方案》重点明确7项主要任务:

1.加强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和指导。依法严格执行生育假、护理假等规定,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婴幼儿家庭加强优孕、优生、优育指导。

2.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逐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3.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托育机构;利用社区配套设施等资源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推动现有幼儿园开设托班,逐步招收3岁以下的幼儿,实行托幼一体化综合服务和管理。新建的幼儿园应设置1个以上托幼班,幼儿园设立托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享受学前教育同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妇幼保健、卫生服务等机构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

4.规范注册登记。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依法依规配合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工作。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后,要及时到当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认真落实省级制定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

5.建立监管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事故查处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和措施,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综合等级评估制度。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有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监管责任。

6.规范服务收费。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监管与引导,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云南省定价目录》中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

7.加强队伍建设。市内高等院校、民族中专、职业学校要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有关专业,依据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

三、政策支持

一是建立用地优先保障机制。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优先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保障。

二是加大财政支持。市、县两级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在全市具有指导功能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由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评定,被评为有指导功能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补助,各县(区)可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加强优惠政策支持。各县(区)人民政府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符合税法有关条件的,可按照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使用宽带互联网费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托婴幼儿的意外伤害保险。

四、组织实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建立丽江市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卫生健康委主要领导为召集人,分管领导为副召集人,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广电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税务局、市计生协会、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建立由卫健委牵头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困难和问题,制定管用的政策措施。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细化工作措施,单独或者联合出台配套制度规定,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工作合力。

三是强化宣传引导。要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宣传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调动全社会参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积极性,持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丽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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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