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十二条政策措施》解读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全市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2020年2月8日,中共丽江市委办公室、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丽江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十二条政策措施》(下称《措施》)。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我市实体经济的重要基础。2019年,全市民营经济完成增加值261.48亿元,同比增长10.5%,占全市GDP比重的55.3%,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58%,拉动GDP增长5.7个百分点;民营经济从业人员达316445人,民营经济组织户数达98343户。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为全市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自新冠感染疫情发生以来,我市企业受到极大的冲击,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国家和省级陆续出台了多个支持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惠企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云南省出台的相关政策,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地落细,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克时艰,让惠企政策与我市实际情况更匹配,因此制定出台本《措施》。
二、主要内容
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方面,《措施》提出,重点支持疫情防控保障企业。2020年度,市级财政继续安排5000万元丽江市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的企业,疫情防控重点工业、食品制造和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以及参与募捐疫情防控紧缺物资、公益捐赠捐款,为疫情防控发挥积极作用的中小微企业,在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同时,将丽江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规模增加至5000万元,对企业在疫情防控应急期已有的贷款,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偿还且符合续贷条件的,给予“调头”和“过桥”保障。
在融资政策支持方面,《措施》明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疫情防控有关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制定专项金融服务方案、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开通绿色审批通道、给予特别利率优惠等措施。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在疫情防控期间及疫情防控期结束后半年内,市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得在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上浮,尤其要降低疫情防控企业和民生领域企业融资成本;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对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提高2个百分点,融资担保责任不低于其净资产的5倍。在疫情防控期间及疫情防控期结束后半年内,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年担保综合费率不超过贷款金额1%(含)的担保公司,市级财政按贷款金额的1.5%以内给予担保费补助。
在稳定职工队伍方面,《措施》要求,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时返岗的职工,企业不得随意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受疫情影响面临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在减轻企业负担方面,《措施》提出,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承租市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丽江大研古城中的个体工商户,古城管理公司要适当减免房租,具体由双方协商),在疫情防控应急期完全停止经营活动的,实行房租全部减免,疫情防控应急期结束后3个月内房租减半收取;其他企业根据受影响情况适度减免房租,具体减免额度由各国有企业与企业承租户协商解决。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和引导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及出租方对中小微企业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实行中小微企业税费优惠。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主动减免房租的企业、租户和疫情防控应急期内经营紧缺防控物资无法获取发票的企业,以及对企业捐赠疫情防控物品、资金,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依法在税前列支或给予税收减免。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税款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各条政策均详细列明责任单位,明确了工作任务。《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疫情应急防控期结束后6个月。中央、省出台有关支持政策,丽江市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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