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5条措施的意见》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同时,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3月30日丽江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5条措施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是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有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可暂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货物、工程、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二是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自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3月1日至5月底,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企业,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税款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是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缴费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落实阶段性减免减征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从2月到6月,对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减半征收;从2月到4月,对参保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以上四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2020年,企业可在国家政策规定的5%—12%范围内自行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6月底前允许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四是降低企业用电用能成本。全面放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支持大工业用户及中小企业“打捆”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争取市场化交易电量达到10亿千瓦时,增长12%。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非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2020年2—3月用电按照目标电价标准的90%结算。自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按原到户电价(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95%结算。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6月30日。对中小企业、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
五是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承租市级机关单位、市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应急期完全停止经营活动的,减免一个季度房租,疫情防控应急期结束后3个月内房租减半收取;其他企业根据受影响情况适度减免房租,具体减免额度由各国有企业与企业承租户协商解决。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和引导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及出租方对中小微企业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
六是大力支持疫情防控保障企业。市财政继续安排5000万元用作丽江市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的企业,疫情防控重点工业、食品制造和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以及参与募捐疫情防控紧缺物资、公益捐赠捐款,为疫情防控发挥积极作用的中小微企业,在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七是优化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零住餐、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在疫情防控期间及疫情防控期结束后半年内,市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企业和民生领域企业的贷款利率不得在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点。鼓励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企业积极争取国开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融资支持。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八是实行特殊担保政策。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切实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对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提高2个百分点,融资担保责任不低于其净资产的5倍。在疫情防控期间及疫情防控期结束后半年内,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年担保综合费率不超过贷款金额1%(含)的担保公司,市级财政按贷款金额的1.5%以内给予担保费补助。
九是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将丽江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规模增加至5000万元,对企业在疫情防控应急期已有的贷款,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偿还且符合续贷条件的,给予“调头”和“过桥”保障,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视银行贷款发放情况适当延长企业使用时间。
十是帮助企业完善合同履行手续。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付有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预期拖欠。鼓励保险机构为因疫情遇到困难的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保单融资等服务。
十一是加大创业融资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不超过1年的展期还款;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相应调整征信记录,免予信用惩戒。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十二是进一步做好保供稳价工作。加大生活必需品生产、供应协调服务保障力度,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统筹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重点流通企业,强化政府储备和货源组织。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二)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十三是确保全面脱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着力补齐社会民生、民主法治、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等领域短板,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
(三)千方百计扩大有效投资
十四是发挥好投资关键作用。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财政预算安排固定资产考核奖励经费700万元,对上年投资任务完成较好的县(区)及部门给予奖励。
十五是认真抓好“十四五”项目谋划。围绕乡村振兴、社会事业、水利能源、新型基础设施以及千亿百亿级产业等领域,积极谋划一批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重大项目。全市项目前期经费投入不低于1.5亿元。
十六是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加快滇中引水工程、马鹿水库等工程进度,开工建设南瓜坪水库、黑白水河引水丽江坝水生态修复工程等项目。持续推进城镇天然气管网、加气站、充电桩等项目建设。加快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5G网络建设。
十七是强化各类要素保障。加大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优先支持市级重点项目。推进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审核制度,要件齐备的,确保1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缩短审批时限。
十八是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的内外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给予奖补。
(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九是加快发展壮大新动能。安排产业发展资金8000万元,加快发展四大重点产业,全力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谋划布局文化旅游千亿级产业和清洁载能产业、金沙江绿色农业等7个百亿级产业,构建1+7现代化产业体系。
二十是提升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市财政预算安排新获“三品一标”以奖代补资金60万元。新增一批中国驰名商标、云南名牌农产品、云南省“10大名品”和绿色食品“20佳创新企业”。
二十一是促进旅游业尽快企稳回升。实施政府指导价的4A级以上景区,2020年门票价格一律优惠50%。整合安排3000万元旅游发展资金,用于文化旅游宣传推广促销、旅游景区(点)建设扶持奖补、企业贷款贴息补助等专项工作。实行旅游市场恢复促进和品牌旅游地建设奖补政策,对招徕一定规模游客的旅游社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对市场营销推广、产品业态创新等方面成效显著的高A级旅游景区、高星级酒店(民宿)、旅游营地及其他文旅企业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市财政预算安排考核奖励资金600万元和国际航线培育专项资金2652万元,对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给予奖补。
(五)加大民生补短板力度
二十二是加快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开工建设市传染病医院和县级分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年内建成市妇女儿童医院、市中心血站、市残联康复医院,加快建设市中医院。
二十三是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切实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村劳动力等重点群体的就业帮扶、技能提升培训工作。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0%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线下职业培训的,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对生活困难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发放临时生活补助,或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十四是深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扎实抓好村庄规划、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农村“厕所革命”、村容村貌提升等硬任务。市财政预算安排奖补资金300万元,对创建成效突出的“百村示范”项目给予奖补。
二十五是优化便民利民服务。全力推动“一部手机游云南”、“一部手机办事通”、“一部手机云品荟”、“一部手机云企贷”等省级平台在丽江的广泛运用,大力推进政府服务、公共管理、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
文件中未明确时限要求的,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我市2018年、2019年出台的稳增长政策措施继续执行。国家、省出台有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