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地名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现将《丽江市地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告》的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在充分论证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丽江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丽江市地名管理规定》(修订草案)。2008年7月4日,《丽江市地名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经丽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于2008年9月8日公布实施。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内容有十章六十三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的原则、地名命名、更名程序和审批权限、少数民族语地名、地名的汉语拼音、地名标志牌、地名的使用及监督管理、地名档案资料、奖惩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三、出台意义
地名管理工作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地名管理也是城乡经济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地名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对推进城市化进程有着重要的作用。地名作为社会交往的工具和信息传播媒介,与各行各业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加强地名管理工作,有利于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文化发展,方便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规定》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地名管理工作体制、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等,对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是丽江市地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的统一标准。
相关文件:《丽江市地名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