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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2018/11/23 5.0k 阅读 450 点赞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近年来,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步入“快车道”,服务体系逐步完善,但仍面临供需矛盾日益凸显、市场潜力亟待挖掘、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和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持续增长,对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云政办规〔2018〕5号)要求,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2018年12月20日,印发了《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围绕实现一个总体目标、突出一个改革重心、补齐两个短板、完善六大支撑、增强四大政策保障、抓好四个落实。一个目标是“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高效养老服务,努力打造世界一流健康目的地”;一个改革重心是“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和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两个短板是“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六大支撑是“打造世界一流健康养老目的地、扶持康养小镇和老年地产建设、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促进医养结合健康发展、培育发展老年产品用品、发展适老金融服务”;四大政策保障是“加强统筹优化、完善土地支持、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完善财税支持和投融资政策”;抓好四个落实是“服务监管、行业自律、宣传引导和督促落实”。在贯彻民政部、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丽江实际进行了丰富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实施意见》明确支持境外、市外投资者到丽江投资兴业发展养老,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不得违规设置前置条件。

二是深化公建民营改革。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丽江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到2020年底力争把政府运营的床位数降到50%以下,把更多养老市场份额让渡给社会力量。

三是着力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等方式,推动老旧小区和老年人家庭无障碍、适老化改造,不断提升老年人社区、居家生活的便捷化水平。

四是打造世界一流健康生活目的地。充分利用丽江得天独厚的生态、气候、民族文化、旅游及生物资源等优势,大力发展休闲养生健康养老产业、“候鸟式”旅游养老业、老年健康管理服务业、民族特色医药产业、生物医药保健产业、老年文化创意产业,推动形成具有丽江特色和影响力的养老产业集聚区。

五是扶持康养小镇和老年地产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我市康养小镇、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建设。按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建设、有相应护理服务团队、配有2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新开发老年住宅和老年公寓项目的,积极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在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其配套的养老护理机构独立登记后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六是着力促进医养结合健康发展。整合养老资源和医疗资源,打通体制机制障碍,构建医养结合网络,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优先做好老年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人群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每年为签约老年人开展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七是着力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立足“智慧丽江”建设,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加快“互联网+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共享,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

八是着力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各县(区)要依据老年人口规模合理制定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专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新建养老机构或者利用已有建筑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首问负责”原则,依法加快办理登记手续。

九是着力发展适老金融服务。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和开发经营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加大养老保险产品供给力度,完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大力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发挥商业保险的风险和资金管理优势,更好地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十是完善财税支持和投融资政策。完善财政和税费支持政策,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落实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要求,确保将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业,其中,用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比例不低于30%。根据养老服务的项目范围,结合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细化目录清单。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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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