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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政办发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9/29 1.6w 阅读 315 点赞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丽政办发〔202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丽江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9月23日

丽江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云政办发〔2020〕45号)精神,进一步加快丽江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绿色能源牌”战略部署,抓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各项工作落实。加大产业招商引资,积极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着力提高丽江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努力推进丽江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充电基础设施先行,到2022年基本建成能够满足在用新能源汽车充电配套网络。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以政府、国企、公共交通为示范引领,逐步向全社会推广,着重在网约车、出租车、公务出行、城市物流、汽车租赁等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2020—2021年两年计划推广新能源汽车不低于700辆。努力争取引进有实力的战略合作伙伴,积极发展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和整车制造产业。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做好规划布局。各县(区)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新基建”重点项目统筹推进,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抓实项目建设。按照“车桩相适、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2021年底前,以市中心、县城、重点热点旅游目的地及高速公路为重点,全市新建各类充电桩10000枪,其中公共充电桩1100枪;市主城区充电站密度不低于1.2站/平方公里;全市高速公路主干线服务区按照总功率不低于360千瓦的标准建设直流充电桩;玉龙雪山景区、丽江古城等5A级景区初步实现公共直流快速充电设施全覆盖,束河古镇、泸沽湖景区、老君山国家公园黎明景区、丽江东巴谷景区、玉水寨景区、观音峡景区等4A 级景区具备快速充电服务能力。(市能源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丽江供电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统筹规范建设。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依法依规重点支持2—3家有基础、有实力的企业统筹整合资源,加快推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性、一致性、可靠性,避免无序竞争,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市能源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丽江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2020年起,交付或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全部安装充电桩或预留接电安装条件,其中不低于10%的停车位要建成充电桩,作为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和验收条件。2020年前已建成住宅小区自有停车位的业主申请安装充电设施,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行新能源乘用车车电分离模式。积极引进实力较强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运营企业,率先在市区推行新能源乘用车车电分离模式,降低购买成本,创新服务业态。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推进高速公路充换电站建设,2021年底前实现丽江—昆明高速公路丽江段充换电一体化服务,逐步提升丽江市范围内主要高速公路干线充换电服务水平,实现便捷出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丽江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降低使用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在空闲道路规划停车位,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停放。2022年底前,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的停车场(点)对新能源汽车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鼓励其他停车场(点)对新能源汽车停车给予优惠。全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服务费每千瓦时不超过0.8元,规模化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逐步降低充电服务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丽江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落实补贴政策。落实省财政对2021年底前新建并投入运营、纳入省级平台的公共直流充电桩按照每千瓦300元进行补贴(换电站按照公共直流充电桩标准计算),公共交流充电桩按照每千瓦100元进行补贴。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不收取接网费用。(市能源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丽江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1.支持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发展。积极鼓励网约车、巡游车、共享车、租赁车等使用新能源汽车,支持企业在全市开展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鼓励旅游景区、景点等点对点客运使用新能源汽车,支持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网络平台等为旅游业拓展新能源汽车租赁业务。创新创建新能源网约车、租赁车、巡游车、共享车试点示范单位和平台。(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发挥政府机关示范引领作用。各级地方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公务用车、特种专业用车和固定区域内执法执勤用车,除新能源汽车不能满足功能需要以外,新采购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扩大公共领域推广应用规模。全市各地新增和更新的巡游出租车、网约车、租赁车、驾培及考试车等公共领域乘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各县(区)要加大公共领域用车电动化力度,鼓励提前报废燃油出租车,更换为新能源乘用车,有条件的县(区)2—3年内全部更换完毕。(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重点行业领域推广。在邮政物流、城市配送、执法巡逻、市政环卫、景区景点内运输、机场大巴等专用车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并在相应场地配套建设专用车辆充电基础设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引导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结合置换购车、车辆下乡等政策措施,降低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成本,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

1.加大新能源汽车产业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发挥丽江市发展清洁载能产业独特优势,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新能源汽车及配件生产企业和上下游产业落户丽江市,并通过引进人才、加强科研院校合作等措施,加大科技研发攻关力度,发展丽江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投资促进局负责)

2.推进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集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县(区)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园,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动力电池企业,为重点整车企业及换电经营企业提供电池配套,积极支持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企业入园发展。对入园重点项目实施最优惠用地支持,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投资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新能源汽车智能驾驶示范。鼓励和支持景区、园区等相对封闭并具备道路通行条件的特定区域,探索建设新型智能驾乘服务模式示范项目。(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职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包容审慎监管制度

以新能源网约车等为代表的共享经济极大缓减了社会打车难及出租车市场垄断等问题,有效促进了交通要素资源的有效配置。各县(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管理措施和办法,采取试点示范监管、企业诚信管理等方式,促进相关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营造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氛围

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增加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和公共充电(换电)站辨识度,提高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提升智慧城市绿色出行形象,引领汽车消费新时尚。进一步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营造使用新能源汽车良好氛围。(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力度

市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各县(区)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各县(区)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促进本县(区)新能源汽车消费的具体措施。根据2020—2021年省财政对我市新能源乘用车推广以及工作推进情况给予的实际奖励,将按照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予以兑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简化审批,审慎监管

进一步优化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按照《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对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实行属地管理,由项目所在县(区)发改局备案;非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需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对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实行备案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网约车、共享车、租赁车等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的跟踪服务,以包容审慎监管为原则,合规经营为前提,支持运营企业开展新业务,创新发展新业态。(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强化规划布局服务

合理利用公共用地资源,扩展充(换)电基础设施选址范围。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开通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查询通道,降低建设单位用地风险。在不影响城市整体布局的情况下,可在城市规划绿化用地范围内、村集体土地(非基本农田和林地)等建设集中式充(换)电基础设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