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二)《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
(四)《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丽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其主要解决了以下问题:一是扩大了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范围,将收入限制条件由原来的个税起征点的85%扩大到个税起征点的100%;将住房限制条件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3平方米扩大为人均居住面积15平方米;将车辆限制条件由累计价值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把广大网约车驾驶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将自有房产区域限定在了各县的县城等中心城区,把偏远乡镇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二是明确了优先配租的对象,把市、县(区)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县(区)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消防救援人员、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列入了优先配租的对象。
三是增加了机关、企业、社会组织内有多个申请主体的,机关、企业、社会组织可以代为统一申请。体现了团体代个人办理申请公租房的情形,为申请人提供了更便捷的申请方式,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体现了高效便民的行政服务原则。
四是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委托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提高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是建立了年度审核机制。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义务对承租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从实际出发建立年审机制,有利于提高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利用效率。
三、其他事项
《丽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规〔2024〕1号)已经丽江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原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5号《丽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