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可行性
(一)必要性
一是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事关广大农民根本福祉,事关农村社会文明和谐,事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打造农民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让良好生态成为乡村振兴支撑点”“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在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需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统筹好乡村清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完善乡村清洁法规制度建设,切实以生态振兴为保障,打造天蓝、地绿、水净的乡村环境。
二是制定《条例》是完善乡村清洁法规体系的现实需要。从国家和省级层面看,国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省里也没有出台相关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有关乡村清洁的规定仅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有部分零星分散的规定。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市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调整、规范乡村清洁活动的地方性法规,以利于加快推进全市乡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乡村人居环境水平。从总体上看,我市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作为脱贫攻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乡村清洁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乡村清洁工作过程中,还存在着农村人居环境和乡村清洁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及其投入等方面缺乏有机衔接,乡村清洁基础设施薄弱,环境卫生脏乱差、管理缺失等问题,这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期盼还有较大差距。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法规制度来规范、衔接、引导和保障。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乡村清洁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乡村清洁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为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乡村清洁工作提供必要的法治保障。
三是制定《条例》是优化乡村发展环境的重要保障。“全面建成世界一流旅游目的地”是丽江“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发展乡村旅游是全面建成世界一流旅游目的地的新动能,是振兴农村经济的新路子,环境优美、卫生整洁、乡风文明是吸引游客的必要条件,因此提升农业发展“硬实力”和“软实力”都显得尤为重要。从我市乡村清洁的情况看,乡村清洁基础设施薄弱,“脏乱差”现象依然存在,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给农村生态环境和群众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虽然村组层面已按照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要求把环境卫生整治要求写进了村规民约,但村规民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有限,亟需制定法规条例来规范、约束和保障确保天蓝地绿水清的丽江之美更加彰显。
(二)可行性
一是乡村清洁既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范畴,也属于环境保护范畴,符合新修订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限,为制定《条例》提供了立法权限依据;二是通过《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丽江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丽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为制定《条例》积累了有益的立法实践经验;三是部分省市和省内兄弟州市开展了乡村清洁立法探索,制定了乡村清洁条例,为我们制定《条例》提供了有益参考和借鉴;四是党的十九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乡村清洁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开展了一系列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探索积累了有益经验,为我市制定《条例》,将这些适用管用、行之有效的做法经验固化上升为制度规定提供了可行性。
二、制定《条例》的依据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条例》(草案)起草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起草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我市乡村清洁工作的实际,对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要求,体现丽江特色,突出“小而精”,不搞“大而全”,注重针对性解决我市乡村清洁实际问题,力求务实管用,为我市抓好乡村清洁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撑。
《条例(草案)》主要内容:全文共2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以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提升村(居)民幸福感、获得感,促进乡村振兴,建设美丽丽江为宗旨,以未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区域为适用范围,以乡村清洁活动为调整对象,确立以政府主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因地制宜、系统推进为乡村清洁工作基本原则。
二是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县(区)乡村清洁办事机构、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及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小组(小区)工作职责。
三是规定了乡村清洁责任区划分,明确了各类场所和情形的清洁责任主体,建立了清洁责任制度;明确了乡村病媒生物防制责任,乡村厕所(公厕和户厕)改造建设主体责任,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转运、处理体系,生活污水处理要求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原则。
四是规定了“谁产生谁付费”“村(居)民和村(社区)集体付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生活垃圾清运处理、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小组决定收费标准民主程序,指定或聘用村(居)保洁员,建立困难村(居)民补助机制,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维护乡村清洁的义务和制止、举报影响乡村清洁行为的权力。
五是规定乡村清洁中的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乡村清洁工作职责的责任追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