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丽江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2年9月29日,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全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以下简称“《补偿标准》”。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做好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实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规范统一,切实提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现就《补偿标准》的制定背景、主要依据、重点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按照《土地管理法》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1〕370号),2021年6月,全面启动全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工作。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商请公布实施第一批71个县(市、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函》(云自然资函〔2022〕659号)等文件要求,丽江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按省人民政府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1〕370号);
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1〕684号);
4.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调整方案》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2〕39号)。
三、重点内容
(一)测算时点及使用期限
本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的基准时点统一为2020年1月1日。原则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自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要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为确保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随区片综合地价同步更新。
(二)工作对象与范围
工作对象:县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具体测算不包括国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参照相邻区域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工作范围:包括县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具体为:一是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二是处于生命、发育、生长的最初或相对较早阶段的没有成熟的农作物,主要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瓜果类等作物;三是林木、果木、苗木、花卉等地上定着物。
(三)工作原则
遵循依法依规、维护权益;实事求是、科学测算;协调平衡、充分衔接;定量评价、定性分析四大原则。
(四)适用范围
1.本标准所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为“指导价”。
2.补偿标准未覆盖的可按价值相近原则参照执行,如无法参照或在征地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协商认定。
3.古树名木、苗圃等市场价值波动较大,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4.种植花卉、绿化苗木一般作迁移处理,根据市场信息价结合迁移季节,对迁移费及迁移过程中产生的损失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市场信息价以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为准。
5.天然林、国家政策原因及国家出资种植林,根据《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一次性补偿,地上附着的林木不再进行单独补偿。
6.个人(企业)出资种植林,每亩种植密度不高于“补偿标准”中林木数量的,根据《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的同时,按照实物认证给予林木补偿;每亩种植密度高于“补偿标准”中林木补偿上限数量的,根据《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的同时,按“补偿标准”中林木补偿上限标准数量给予补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7.本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费用不包含各种奖励费用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涉及的费用。
(五)具体内容
本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包括建筑物补偿标准、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林木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等四类。本补偿标准未覆盖或者无法参照补偿的以及在征地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由各地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协商,评估或协商结果经过依法依规确认后,按照确认结果进行补偿。
1.市域内补偿标准对比
丽江市各县(区)各类补偿单位、补偿内容一级分类和二级分类全市统一。
(1)建筑物补偿标准
一级分类共分为6类,分别为钢混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木结构、简易结构;二级分类中钢混结构划分为框架结构,木结构划分为空心砖+木结构,其余形式不变。
丽江市建筑物古城区和玉龙县的建筑物补偿标准相同,华坪县补偿标准相对较低;各类补偿标准最高与最低补偿标准相差15%-27%之间,相差最大的为砖木结构和木结构中的空心砖+木结构的补偿标准为27%及25%,相差最小的为简易结构,符合省级相关要求和丽江市各县(区)实际情况。
(2)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一级分类共分为8类,分别为砌体、环境卫生设施、养殖设施、生产设施、储水设施、交通水利设施、生活附属设施、坟墓迁移。二级分类共细化为25项,三级分类共细化为47项。
丽江市各县(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差异幅度大部分补偿标准均控制在100%内,其中相差最大的为地坪中的民族特色地坪差异幅度为122%,其次为民族附属设施中的山神差异幅度为120%。丽江市民族特色地坪平均补偿标准为484元/平方米,古城区、玉龙县和宁蒗县最高为600元/平方米,华坪县最低为270元/平方米,符合省级相关要求和丽江市各县(区)实际情况。
(3)林木补偿标准
丽江市各县(区)林木补偿单位、种植密度、补偿内容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全市统一。
一级分类共分为2类,分别用材林木和经济林木。用材林木二级分类细化为9类,分别为杉类、松类、桉树类、柏类、杨类、桤木类、软阔类、硬阔类和棕榈类;经济林木二级分类细化为果树类、食用原料类、林化工业原料类和其他经济林木4类;丽江市各县(区)林木补偿标准三级分类共细化为37项。
丽江市各县(区)用材林木各类补偿标准差异幅度大部分补偿标准均控制在0%-200%内,林木补偿标准整体永胜县价格较高,华坪县偏低;其中相差最大的为枇杷差异幅度为200%,其次为梨差异幅度为160%。丽江市枇杷幼苗补偿标准平均值为24元/株,古城区、玉龙县和宁蒗县最高为30元/平方米,华坪县最低为10元/株,符合省级相关要求和丽江市各县(区)实际情况。
(4)青苗补偿标准
一级分类分为3类,分别为粮油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瓜果,粮油作物二级分类细分为谷物、油料、豆类、薯类4类;经济作物二级分类分为烟叶;蔬菜瓜果二级分类细分为蔬菜和瓜果类。
各类补偿标准最高与最低补偿标准相差比例在2%-39%之间,相差最大的为粮油作物中的谷物、豆类、薯类和蔬菜补偿标准,谷物和豆类的差异幅度为39%,薯类的差异幅度为37%,相差最小的为经济作物中的烟叶的补偿标准差异幅度为2%,符合省级相关要求和丽江市各县(区)实际情况。
2.与周边州(市)差异情况
通过初步了解相邻迪庆州、怒江州、大理州补偿标准情况,大部分补偿标准均差异不大,仅部分补偿标准因地域间原补偿标准、投入产出水平等因素的差异而导致补偿标准之间的不同。
(六)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情况
丽江市各县(区)原有地上附着物补偿具体项目分为地上附作物、建(构)筑物两类补偿标准,具体包括林木、果木、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按结构的不同,划分较细。新制定的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主要包含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林木等类别,在制定过程中已将部分国有资产和房屋装修在补偿标准中进行剔除,主要考虑各类房屋装修的所使用的材料种类繁多、成新率也存在差异等原因,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建议按照拆迁时点评估认定;房屋按建筑结构进行了归并,部分国有设施,如动力线主要属于电力公司,属于国有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国有资产的处置需经过评估认定,因此在本次标准设定过程中未列明电力设施补偿标准。
补偿分类方面变化较大的主要为经济林木中的果树类和食用原料类,原标准中以幼苗期、生长期、成果期、挂果、未挂果、大小等按株或亩进行补偿;而新制定过程中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和省级技术指南及调整方案相关要求,将经济果木细分为幼苗、未挂果、初挂果和盛挂果四个阶段。虽然新旧标准补偿分类方面发生了一定变化,但该变化更符合客观实际和工作需要。丽江市各县(区)原青苗补偿采用大春、小春元/亩的形式进行补偿,为使新旧标准有效衔接,在基础调查阶段征询部分县域范围的各征地拆迁指挥部、征地相对频繁的乡镇意见基础之上,采用作物测算青苗补偿标准,且通过征收实际需求,增加了薯类、豆类等常见作物的补偿标准。
(七)丽江市1区4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自2022年9月29日起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必须坚持确保被征地群众原有生活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防止引发社会矛盾,确保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