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作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2年1月17日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2022年1月21日,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作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22〕—6,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产煤县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现就《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从2021年岁末年初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的情况来看,个别煤矿借检维修之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现象有所抬头。为依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有效防范化解煤矿安全风险,坚决守住煤矿安全生产底线,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云政发〔2020〕9号)、《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八定”措施内容的通知》(云煤安监察〔2018〕28号)等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代拟了《通知》,报请市政府办审定后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通知》的主要内容共有6部分。
第一部分,坚决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明确要求各产煤县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大暗查、夜查、巡查力度,真正把煤矿安全生产各项管控措施落地落细落实。
第二部分,立即停止井下检维修作业。明确要求各产煤县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通知煤矿停止井下检维修作业,并一律不得新批准同意煤矿开展井下检维修作业活动,采取扎实有效的管控措施,确保执行到位。
第三部分,严格落实井下作业安全管控措施。明确要求各产煤县政府及其煤矿主管部门要督导煤矿严格落实“八定”措施,除开展抽水行走路线隐患整改、“三大系统”升级改造井下作业外,一律不得开展井下其他作业活动。
第四部分,压紧压实盯守巡查责任。明确要求各产煤县政府及其煤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驻矿安监员管理制度,明确盯守人员、盯守职责,落实“盯守”巡查责任,监督驻矿安监员落实驻矿监管职责,每日向派出单位报告驻矿监管情况。
第五部分,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明确要求各产煤县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着力推进精准监管执法,持续加大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力度,通过严格监管执法倒逼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部分,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明确要求各产煤县政府要督促主管部门、产煤乡(镇)政府、驻矿安监员落实监管责任,对井下作业活动过程管控不到位、煤矿出现趁井下作业之机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