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丽江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根据《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21〕24号)要求,为便于各级各部门更好地理解《丽江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和必要性、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和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工作。特别是2017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重要性,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均专门点名提及地方政府债务,并对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防范风险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修订后的《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云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云政发〔2017〕60号)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性债务“借、用、管、还”行为,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结合我市实际,2018年8月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征求市级相关单位及县(区)政府、财政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管理办法》,于2019年1月26日印发。目的是将全市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起来,作为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制度依据,切实防控财政金融风险。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的政府性债务“借、用、管、还”全过程进行了规范。《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管理职责、预算管理、政府性债务举借、债务资金使用、债务偿还、风险防控、监督问责和附则共九章3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界定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管理职责。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强化预算管理约束。《管理办法》要求将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或有债务纳入监管范围。政府债务收支实行分级预算管理和分层预算编制,市、县级政府将债务收支纳入本级预算管理,按照管理隶属关系分别将债务收支编入单位预算、部门预算和政府预算。
(三)规范债务“借、用、管、还”。一是规范债务举借。除外债转贷外,政府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由省人民政府统一举借,市、县(区)两级政府举借债务的,由省人民政府代为举借,并经有关程序批准后通过转贷方式安排;各级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债务。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得举借债务。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债务高风险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余额。市、县(区)政府在核定限额内合理确定本地区举债规模,新发生的或有债务依法限定在外债转贷范围内。二是严格债务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全额纳入国库,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政府债务资金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优先用于保障公益性项目后续融资,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国家明确禁止的项目;置换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偿还锁定的政府债务本金,除此以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三是明确偿债责任。各级政府承担本级政府债务偿还责任,市级不对下救助;分清政府债务与企事业单位债务边界,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明确偿债资金来源,一般债务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支出偿还,专项债务通过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分类处置存量债务,企事业单位债务不纳入政府债务,继续由自身运营收入偿还。
(四)加强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强调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增量控制,严控增量,化解存量,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禁新增隐性债务,着力化解存量政府债务。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预警、应急处置等防控机制,定期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提示,高风险地区须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债务风险。明确医院和国有企业除外债转贷外新发生的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性债务,并要求分类进行监管,严防其债务风险向政府转移。
(五)严格监督问责。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坚决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终身问责,倒查责任”的精神,对政府性债务“借、用、管、还”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完善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定期统计监测政府性债务和隐性债务情况,及时向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政府性债务情况,建立政府性债务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政府性债务审计监督,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将政府性债务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范围和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运行年度绩效考核范围,依照《预算法》等相关规定,严格实施债务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三、《管理办法》落实保障
为保障各项政策有效落实,《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各部门在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中的职能职责,与《云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相比,增加了债务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成员单位除债务管理主要职责外,增加了风险防控监管和应急处置的职责。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将《管理办法》落实到位,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