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海保护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2021年6月4日,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程海保护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好《方案》,现将《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
《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于2019年7月25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 以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要求及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的整改要求为导向,为进一步解决程海保护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问题,理顺程海保护保护管理体制,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包括指导思想、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综合行政执法的救济途经、综合行政执法的协调机制、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实施6个方面。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区域范围:在程海湖一、二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使渔政、水政、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二)综合行政执法的权限范围:
1.行使部分行政检查权:(1)对在一级、二级保护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2)对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农村环境保护和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情况的监督检查。
2.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1)行使一、二级保护区资源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2)行使一、二级保护区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3)行使一、二级保护区公共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4)履行省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方案》中程海保护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权限范围,相对集中行政检查权2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33项。
(三)综合行政执法救济途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程海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永胜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