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8年,为全面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国务院、省政府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52号),我市也于2018年12月26日出台了《丽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丽政办发〔2018〕124号)。《丽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参照中央、省文件要求,按省级规定的最低标准要求,将救助对象年龄限定为0至6岁,并将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限定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六类。但从2020年全市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筛查情况看,0-6岁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仅有186名,仅占0至10岁残疾儿童总量的31.4%。2019年、2020年两年市县残联共为191名残疾儿童提供了康复服务,其中建档立卡户25名,低保户26名,儿童福利院收养的残疾孤儿1名,仅占27.2%。0至10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现实需求和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的要求需要出台新的制度。
二、制定依据
制定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云南省残疾预防与残疾人康复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丽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施细则》在《丽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丽政办发〔2018〕124号)的基础上,紧扣国务院、省政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主要精神,充分结合了丽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现实需求,对残疾儿童的救助年龄和救助范围条件进行放宽,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规定了制定依据、指导思想、职能职责、工作原则等方面的内容。
(二)第二章救助范围、内容和标准部分,规定了救助范围、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将救助范围年龄由0—6岁放宽到0—10岁;将救助范围按家庭经济状况限定为6类贫困家庭修改为不再限制家庭经济条件,扩大了残疾儿童的救助范围。
(三)第三章救助程序部分,规定了残疾儿童救助的申请、报销、结算等程序,并对经救助后仍然存在困难的残疾儿童家庭,规定了可以进行补充救助的条款。
(四)第四章保障措施部分,规定了残疾儿童救助工作的财政经费保障、康复机构建设保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职责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五)第五章监督管理部分,规定了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康复从业人员、康复救助资金等方面的监管机制。
(六)第六章附则部分,规定了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丽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施细则》制定实施意见或者政策措施,《丽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的生效日期,同时废止《丽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等内容。